申报个人信息是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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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08:10 解放日报 | ||
随着一系列非典时期特殊政策的出台,有些人突然觉得“管头管脚”的人多了起来,又是量体温,又要报告行踪,这是否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对此问题,上海大学法学院汤啸天编审从法律层面做了解答。 汤啸天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每个人的姓名、住址、行踪、健康状况等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法学界主张称之为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并列入隐私权范围加以保护。综合国内外对个人信息在公共管理中的收集、管理的研究成果,基本共识是:既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又要明确赋予政府主管机关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政府在尊重公民个人享有隐私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维护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及管理方法,通过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使用以及进行统计分析,为人民消灾造福。 公民有向国家提出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也有依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这是因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孤立的,任何一个人都是“社会人”,个人信息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并非纯粹个人性质。在疫病流行期,如实及时申报个人信息中涉及疫情的内容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因为在人员密集、人口流动的状态下,一个人健康与否已经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他人、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大事。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显然,《传染病防治法》中所说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都会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行政单位为了保护国家或者公共利益也有权要求公民“克减”个人权利。 由于 SARS 已经被国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健康与安全,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查询、检验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在上海,不少单位把测量报告体温作为每人每天必须完成的工作,卫生防疫人员对有关市民也提出“您近期有没有发烧、咳嗽症状?您有没有到过疫区?您家里有没有从疫区回来的人?”等等问题,对此,公民应当充分理解这是政府的爱民之举,是国家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作为。国家义务履行得越充分,公民人权保障的实现才能越完善。在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的私事,在疫病流行期已经转变为公民必须回答的问题。这种“转变”是为保护公共利益采取的非常措施,并非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如实回答卫生防疫部门的查询,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亲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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