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仅有条例是不够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08:4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谢远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组负责人周汉华教授表示:从建议和制度创新的角度来看,这部条例应当上升为法律,并且相关人士希望能够尽快使这部条例上升为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起草制定的,自然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受到限制。 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哪些必须保密?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致划出了一个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其一是《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其三是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其四是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其五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六是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其七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那为什么不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是以法规的形式起草的。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起草法规和法律的出台程序不同,法规出台的速度比较快。相对而言,如果是立法,按照我国已颁布实施的立法法,速度就会慢许多。 周汉华有些遗憾,“用法规的形式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快则快矣,然而许多问题是法规本身无法规定和解决的。”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李力认为,广州的实践遇到或将要遇到一些地方规章无权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 李力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现在我们的规章规定因为信息不公开受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政府部门认为这个信息牵涉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原告又认为不是国家秘密,这样就会在什么是国家秘密这个问题上而纠缠不休。现在我们国家的有关法律在这样的问题上规定得非常原则,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