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热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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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08:4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谢远东 “政府占有的非典信息是否公布,公布多少,现在看来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眼下要做的就是要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授告诉记者。 “非典有可能给经济带来短期损失,但如果带来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深层变革效应,则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毛寿龙教授说。 政府信息,可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政府信息发布该有个规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未出台,就已成广为关注的热点。 “疫情的发布,在防治传染病的大规模流行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视。非典之所以从一个局部向全国扩散,应该说,与我们缺少一个科学、真实和快速的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有很大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组负责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说,SARS事件暴露出政府在应急系统的信息资源管理建设上重视不够。就政府机关普遍来说,可以说严重不足。比如,当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时,很多机关发现理不清自己到底有多少权力。向某些政府机关咨询同一个问题,你会发现在同一个办公室的不同工作人员会给你不同的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已经起草完毕,现在正处于征求各方意见的阶段。据了解,这部条例的研究和起草是从2000年开始的,历时两年多,参加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单位二十多人,可以说集中了相关领域最主流的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收费,只能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成本费用;通过公报等官方出版物或以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的方式主动公开其信息,还必须通过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正式决定是否公开的程序:政府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办事指南与信息登记簿内容:政府机关向公众提供该机关的政府信息登记簿,包括每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 “只要没有规定不得公开,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公开。”周汉华说,“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发布了不真实的信息、阻碍信息的发布,就会构成渎职,信息公开条例对此作了规定。如果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构成国家赔偿,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表面看来,信息分享似乎弱化了国家的控制权,但它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实际上提高了国家的控制力。国家管理必须依靠代理人,但代理人(官员)与委托人(国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说你无法完全有效监督各级官员。毛寿龙认为,纠正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就是信息分享,以公民的知情权制约官员的信息垄断行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开始在一些地方成为现实:《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正式通过发布,有媒体称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第一部立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政府信息,包括事权、财权、人事权,都在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上公开,以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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