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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必要而且需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15: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12日电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民众在知情前提下实现民主权利的需要。法制日报今天刊载评论文章指出,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加快步伐。

  所谓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是防止腐败的良药。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广大公民参政议政,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使那些靠拥有政府信息寻租的蛀虫们失去藏身之地。

  文章指出,在封建专制社会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形成了“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传统。如今,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国已正式加入WTO,WTO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公开性原则,二是透明度原则。政府作为WTO本国贸易体制和相关法规、政策、措施最主要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对其他成员方就没有法律效力。

  文章说,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公开,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民不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因其职权而掌握、占有大量信息的政府,则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这次非典事件中,政府定时向社会发布各地疫情信息,及时公布减免税费等临时政策,积极引导舆论,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也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会引起群众恐慌,造成社会不稳定。文章指出,其实,如果政府信息不公开,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老百姓不知情,更不知道如何预防,相反,各种谣言倒可以趁虚而入,扰乱人心,这只能造成更大的不稳定。现代政治学已经证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才会越稳定。

  文章认为,中国各级政府部门采取的举措,对抗击非典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仅有行政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回想到前不久发生的海城豆奶事件及并不太远的广西南丹矿难,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是不真实的信息。(作者:赵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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