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莱英达集团副总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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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15: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中新网5月12日电 5月8日,原深圳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副总经理楼校全因犯挪用资金、受贿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楼校全现年63岁,浙江省诸暨市人,大专文化。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6月,楼校全与退休干部朱若常(63岁,湖南省峰县人,大学文化)及一名证券交易部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等合谋,筹借资金炒股赚钱瓜分,并作了分工。楼找到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意由银行证券交易部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由莱英达集团担保,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18%.转款当日,证券交易部负责人李某即以空存透支方式给朱若常提供户名为“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1000万元人民币。从当日起,朱经常利用该笔透支款炒股盈利。同年8月,朱将1000万元还给证券交易部,至1999年5月案发时,朱利用“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炒股获利共计2421万余元,盈利款由被告人楼校全、朱若常等4人瓜分。其中,楼个人分得赃款583万余元,朱个人分得赃款433万余元。法院还查明,涉案证券交易部负责人李某曾担任莱英达集团结算中心主任,是楼的直接部下。李在筹备成立证券交易部及运作初期,曾得到楼等人的关照。为表示对楼的感谢,李于1997年2月让财务部门从证券部银行户存折上转存人民币16万多元以楼的儿子名义开户,并将存折送到楼的办公室,楼当场收下。 楼校全在案发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有自首情节,退清赃款,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楼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对楼校全执行有期徒刑4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朱若常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楼校全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99万余元、朱若常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89万余元上缴国库。(吕冰冰 孔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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