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较真儿”违章停车 罚款单获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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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15:44 解放日报 | ||
新华社郑州5月12日专电(记者李钧德)办完事要离开时,却发现自己汽车的挡风玻璃上贴有一张违章停放处罚单。在城市生活,许多有车族都遇到过这种尴尬。为了省事,不少人选择主动去交罚款。一位在某高校攻读法学博士的学生却对此说“不”,并以该处罚方式违犯行政法规为由,将贴罚单的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 今年3月27日,郑州市民宋德新驾驶车辆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并将汽车停放在该单位门口。几分钟后,宋先生出来发现自己的车上贴着一张字条——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为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占用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机动车,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50元罚款”。 正在北京某著名高校攻读法学博士的宋先生面对这张字条感到莫名其妙。他认为,这种处罚方式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首先,自己停放车辆处没有明显的禁停标志,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再者,即便自己属于乱停车辆,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的司机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时,应表明身份,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司机不在场的情况下,执法局就贴出罚单,剥夺了司机的多项法定权利。 宋德新拿着“处罚决定书”到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疑,但执法局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问题。宋遂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汽车上贴“处罚决定书”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当场处罚成了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执法局认为,在乱停车现场作出的处罚属当场处罚。而原告提出,罚单上写明受罚的是驾驶员,因此,处罚必须对人,而不是对车。只留下“处罚决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庭认为:本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不清,且没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法院不能认定该违法行为存在,处罚属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郑州市行政执法局处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其撤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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