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股市12日起正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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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17:3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5月12日电(记者 潘清)沪深股市5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有27家和31家上市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其股票简称前被冠以“*ST”标志。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指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其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而推出的。 据了解,当上市公司出现5种可能终止上市风险情形时,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5种情形包括: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考虑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3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因此在其年报显示连续两年亏损后,有必要进行“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风险需加以警示。而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交易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临终止上市,故在此期间应向投资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风险。 当上市公司消除上述的5种情形后,沪深交易所将撤消“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撤消“退市风险警示”是指撤消其股票简称中的“*ST”,至于其他特别处理措施是否撤消,将视公司具体情况,依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来自沪深交易所的数据显示,上证所此次有27家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占被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的54%;深证所有31家,占被特别处理股票数的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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