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环保局局长受贿被判8年 没收个人财产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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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18:25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5月12日电(范跃红 卢晶)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2日开庭审理绍兴县环保局原局长董仁林受贿案,一审判处董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至2002年12月,董仁林在担任绍兴县福全镇党委书记、绍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在处理、协调所在镇企业事务及负责县环境保护局人事安排、环保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审核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下属人员及多家印染企业负责人送给的外币、笔记本电脑、银行借记卡等钱物,合计人民币18万多元。 在法庭上,董仁林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据此,法庭当庭作出宣判,认定董仁林受贿罪成立,有自首情节,故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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