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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昨颁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09:12 金羊网-新快报
  中国首个突发应急系统启动

  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第376号国务院令,举国瞩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昨天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一章总则:有效及时消除危害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预警系统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县级卫生部门要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章应急处理:事件突发后由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五章法律责任:渎职的发灾难财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摘要)

  专家评述:应急条例出台是个良好开头

  新快报记者 朱向华

  昨天本报记者请流行病学界权威专家罗会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分析。罗会明同时透露,广东省目前正在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条例》,相信不久即可出台。

  专家档案:罗会明,广东省流行病学研究所副所长,曾参与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讨论。目前正在北京接受“中国现场流行病学培训”。该项目由WHO发起,每年在全国招收10名专业人士进行培训。培训项目共分为三部分:疾病监测、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理。

  《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我国已经有了一部《传染病防治法》,再出台这部《条例》有意义吗?

  罗会明:《条例》主要是为突出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开始实施的,时隔多年,很多情况发生了变化,现在修改的呼声很高。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了传染病,还包括食物中毒等等其它的情况,光有一部《传染病防治法》肯定是不够的。

  以前没有这个条例,如果发生中毒、流行病等情况,有关部门需要采样,或者需要实施隔离,个人不配合也没有办法,有人甚至还拿“人权”作为借口。有些医务工作者甚至临阵脱逃。但现在有了《条例》作依据,很多东西就是必须执行了。

  促进各部门高效合作

  记者:我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这次非典事件中,出现了一些医院和医院之间不合作的事情,《条例》对于这种情况有什么作用?

  罗会明:我想《条例》最大的作用就是能够促进各个部门、机构的高效协调合作。这次非典事件反映出来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各部门合作还不够紧密,部门和部门这间,部门内部各处室之间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信息没有充分交换。

  《条例》出台只是个开始

  记者:您认为一部《条例》能完全应对这次非典事件吗?

  罗会明:我想这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一个较好的开头,但其中还有很多问题光靠一部《条例》没法完全解决。《条例》明确了突发事件由各级政府来负责。但我们现在对于应急事件的处理还缺少一个常设机构。这次很多地方都成立了“非典防治指挥中心”,可是以后呢?如果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怎么办?这些必须要由专门机构来进行协调。

  《条例》还有须完善的地方

  记者:你认为《条例》有没有尚待完善的地方?

  罗会明:就这次非典事件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条例》中还没能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说应急人员培训的问题。应急人员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但许多综合性医院都缺乏专门的医护人员。广州目前还没有一家呼吸道传染病医院,胸科医院主要收治结核病人,呼研所主要是针对老年呼吸道疾病的重症监护,而市八院原来是肝病防治医院。

  其次《条例》对医护人员的经济补偿也规定得不够细。这次各地政府都出台了一些临时措施。广东给每位殉职医护人员10万元优抚金,而上海据说是20万元。而且各地的岗位补贴也不一样。这些全国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相应的、统一的标准?

  政府部门绝不能反应过度

  记者:有人认为《条例》在非常时期赋予了政府更多的权力,有关部门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力。您认为这种担心有必要吗?

  罗会明:我认为这种担心还是有必要的。即使是在非常时期,政府部门的权力还是要受制于其它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中会不会因为反应过度而导致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这个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最大障碍是信息准确与否

  记者:《条例》的实施会不会有障碍?

  罗会明:我认为这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信息的问题。因为究竟采取何种措施、发布何种级别的预案完全是基于我们掌握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及时。

  我们现在的信息收集主要还是按照政府部门一级一级上报,那在这个中间政府部门会不会有意无意地瞒报、漏报就很难说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为老百姓和医务人员增设一个类似“12315”的全国或全省通用的热线电话,充分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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