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如何出台责任怎样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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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09:15 每日新报 | ||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的经过?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提出抓紧研究条例的要求之后,我们会同卫生部立即抽调人员,共同组织起草小组,经过日夜奋战,草拟了条例的初稿,于4月20日邀请桑国卫、高守一、洪涛三位院士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的十几位医学专家、学者,对条例初稿进行研究、论证。会后,根据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即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等15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法制局征求意见;同时邀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和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根据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经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常务会议的精神,我们会同卫生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报请温家宝总理审批同意并签署后公布施行。 这个条例之所以能在较快的时间内出台,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有法律基础;二是有实践基础;三是国务院领导的亲自指导;四是集思广益;五是起草小组全体同志的日夜奋战,勤奋工作。 记者: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关键是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能力,条例如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负责人:从前一段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过程中,暴露出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统计不准确,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 一是为了强化处理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 二是针对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确立了多渠道的、快捷的、纵横协调的信息报告制度,还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上下级卫生部门之间的信息报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三是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反映出的应急储备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是为了及时、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关重要。此外,还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五是为了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切实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等工作;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 六是为了使专业技术机构和基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有章可循,条例规定,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七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救治传染病病人,防止相互推诿和交叉感染,切断传染源,条例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治疗、病人转送等行为,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对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记者:条例规定了什么样的责任追究制度? 负责人: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合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之一:一是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有关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四是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发生的个别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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