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典失职可判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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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2:19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表示,针对非典时期可能出现的四类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这四类犯罪是: 一是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活动。其中包括: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消毒液、隔离服等。这类犯罪还包括利用非典疫情进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二是破坏非典防治工作的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制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或阻碍实施非典隔离;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从事运输、处理、保藏、携带利用非典病种、菌种、毒种造成严重后果;采取逃避、蒙混、公然抗拒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医学检查和必要卫生处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等。 三是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非典传播的渎职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国家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非典疫情传播、流行或造成此种危险,情节严重的,刑法第409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是利用群众的恐慌心理进行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公民财产、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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