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关税百万 两女经理被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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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8:30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黎明 主任记者 李欣悦)昨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关税百余万,原鞍山市进出口公司东方国际贸易公司经理唐某(女)、原辽宁航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于某(女)、原大连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报关员刘某均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1998年10月8日和12月8日,辽宁省鞍山市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了一巨型轮胎买卖合同,数量分别为36条和24条,单价为9928美元,此事由时任鞍山市进出口公司东方国际贸易公司的经理唐某经办。事后,东方公司委托由于某担任经理的辽宁航运科技开发公司协助办理进口货物报关事项。为了偷逃关税,于某、唐某决定将《买卖合同》中单价由9928美元更改为2410美元,并由于某指使工作人员伪造《买卖合同》。1999年1月,于某指使大连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报关员刘某办理36条轮胎进口报关事项,偷逃应缴关税人民币83万余元。同年2月,于某通过他人委托吉林省纺织进出口公司驻大连办事处报关员孙某办理24条轮胎进口报关事项,由东方公司出具委托手续。孙某持伪造单证通关,偷逃应缴关税5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唐某、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唐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法于日前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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