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与非典相关的四类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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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8:52 南方都市报 | ||
北京市高院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 严惩与非典相关的四类犯罪 据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非典时期可能出现的四类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一是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活动。其中包括: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哄抬物价,欺行霸市,非法行医等行为。我国刑法对上述犯罪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比如,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是破坏非典防治工作的犯罪活动。如利用非典传播虚假、恐怖消息,拒绝隔离,故意传播非典等犯罪行为。 三是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非典传播的渎职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四是借非典之机,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利用群众的恐慌心理进行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公民财产、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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