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房欺诈要担负惩罚性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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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9:35 长江日报 | ||
长江日报讯(记者杨捷 通讯员周志琳) 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武汉市开发办昨日发文,明确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照《解释》,自查自纠商品房营销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清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广告中 目前,我市商品房销售中仍存在制作虚假广告、设立订金圈套、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买房人、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等现象。 市开发办介绍,《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比如: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就与买主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购买商品房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中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房户无法取得房屋的,将担负惩罚性赔偿责任。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实现不了按违约处理…… 据悉,《解释》从6月1日开始实施,购房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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