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审议表决防范非典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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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9:49 新华网 |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举行主任会议,决定今天举行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会议将审议、表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草案)》。法规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政府职责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加大相应的管理和处罚力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就“非典”流行病学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或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和出行的真实状况。拒不接受控制措施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公安部门配合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草案还规定,公安、物价、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对发布虚假“非典”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利用“非典”哄抬物价或者从事其他欺骗性商业活动,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依法予以查处。违反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等出席会议。(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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