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 担保人“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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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0:32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碍于情面,漳平人李某为人担保,想不到借款人死了,他却被告上法庭。近日,漳平市法院一审判决由他背债务。就此,法官提醒,在为人担保借款时,应三思而行,避免遭受没必要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5日,借款人黄某在被告李某的担保下,与原告漳平市某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4000元,月利率、期限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但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还款,且于2001年死亡。原告向担保人李某催讨,李某不给,原告向法院起诉了李某。 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李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偿还原告漳平市某信用社借款人民币本金24000元。 (简华良/本报记者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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