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罪名之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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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2:40 海南日报 | ||
案例曹某原是某县公安局长,男,45岁,由于长期参与练习“法轮功”,与某市“法轮功”辅导站站长刘某联系密切。 1998年8月,刘某接到“法轮功”总站的通知,要求各地有条件的找一下公安部发给各地的有关调查“法轮功”的文件看一看,了解公安机关对“法轮功”的态度。刘某接到通知后,即给曹某打电话了解有无此类文件,曹某查寻后告知刘有此类文件,刘某提出抄一份,曹某表示同意。随后刘某派何某去县公安局找曹某,曹某让何某在办公室将文件抄录下来,并寄给“法轮功”总站站长段某。后又打印数份,发往某市区及部分县“法轮功”辅导站,并要求传达给每个学员,致使国家绝密事项严重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提起公诉。 (吴玎王礼玲) 法规链接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与间接故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省人民检查院渎职侵权检查处提供)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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