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部队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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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5: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盖金东)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边防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公安部边防局党委近日制定下发了《公安边防部队总队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的规定,以此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规定要求,全国公安边防部队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不折不扣地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根据当前存在问题,要特别做到“十个不准”:不准在干部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不准插手干预基层的干部任用、士官选取、士兵入党、考学、征接新兵等敏感事务;不准在办案中收受贿赂、接受吃请馈赠、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擅自处理、索要、贪占赃款赃物;不准搞未批准工程和超标准装修;不准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和更换小汽车;不准多处占房,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购房或装修个人住房;不准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包本部队的建设工程;不准借婚丧喜庆等敛财。 据公安部边防局领导介绍,上述规定,作为总队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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