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立法划定深圳为永久野生动物禁猎区 酒家拟禁用“野味” 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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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6:3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吕冰冰)每年有800多吨野生动物运到深圳销售,“烹野”酒家多达800余家———面对如此现状,深圳市准备加大保护野生动物力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举行相关立法座谈会,拟在国家、省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严惩贩运、经营和食用者。 据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林业处的介绍,不完全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深圳市有800多家酒楼和排档宰杀、经营野生动物,经营种类达100多种。每年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深圳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近800吨。在冬季,有的物种如蛇类每天消耗量达10吨。这些野生动物除了个别物种属于人工饲养外,大部分都是从野外猎捕得到。市场上经营的野生动物大部分来源于野生环境,未经过严格的卫生检疫,其中很多动物带有可致病的细菌、寄生虫或病毒。更有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在动物销售前给动物注水、灌浆,或是滥用激素和抗生素。食用这些野生动物,对市民群众的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 198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随后,我省也出台相关法规。应该说,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有法可依,但因为现有法规在行政处罚手段上不够有力,现有的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也有相互冲突之处。 专家建议,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与“野味”有关的词语作为商家名称和招牌,违者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进行查处;把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数量较大的野生动物种类列为市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并提高对非法收购、出售、宰杀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在市场内公开摆卖、兜售活体死体野生动物;立法划定深圳为永久的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私自放生野生动物,防止外来物种对深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危害;通过立法对食用“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行为设定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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