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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带来哪些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7:24 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霍雷

  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手机短信散布各种让人恐惧的谣言、怕染病要回家无法继续履行租房合同、去外地办事却面临一下飞机就要被隔离的窘境……“非典型肺炎”,不仅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法律上的麻烦

  “非典”将引发哪些官司

  “每一次社会重大事件的发生,都会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行为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每个特殊的时期都会产生具有该时期特点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所处的‘非典时期’也不例外。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带有鲜明‘非典’特色的法律问题出现,引发形形色色有关‘非典’的官司。”华联律师事务所的谢炳光这样认为。

  据谢炳光律师分析,在刑事案件方面,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惑众;利用非常时期的特殊需要发国难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传播“非典”相威胁,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类型的案件将增多,目前,北京和全国各地的警方已经陆续破获了部分这样的案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也都已发出通知,要求对这些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在民事方面,“非典”冲击了很多业已形成而合法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旅游业合同因非典疫情及防治而中止或取消,旅游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购销合同因非典检疫而延迟履行,一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各种租赁、承包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承租方能否免除违约责任?等等,都可能会引发相关的法律纠纷。

  “还有一些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徐兰亭教授告诉记者。“现在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例。据媒体报道,内蒙古巴盟临河市铁路医院急诊科医生、曾患有非典的李松,在巴盟医院隔离治疗期间,不听医院大夫和护士的劝阻,强行离开隔离病区上街8小时,给社会造成了恐慌。李松还无视隔离规定,擅自走出污染病区,辱骂医护人员,砸坏医疗设备,给非典防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5月1日,临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项罪名,批准将其逮捕。像李松这样逃避隔离治疗的‘非典’患者和疑似患者,其行为轻者构成违法,重者构成犯罪。还有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官员等,也有可能因防止‘非典’不力,而构成渎职罪。”

  “非典”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非典’是不是甲类传染病?这是目前最需要迫切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在记者采访中,几乎所有的专家、律师都提出了这个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告诉记者,“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去年底新出现的一种传染病,我国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并未将其列为法定传染病。今年4月8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但是,卫生部的通知没有说明‘非典’的法定分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只有将‘非典’列入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的权限。可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政府已经采取的对非典的防治措施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相同甚至更加严格。因此,是否将‘非典’列为甲类传染病,成为能否为政府采取隔离等各种强制性措施阻击‘非典’提供坚实法律基础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针对的传染病仅是由国务院直接认定的甲类传染病,不将‘非典’列为甲类传染病,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那么类似于李松这样的‘非典’病人在被确诊或被认定疑似后逃避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控制措施,出入大量公共场所,造成明显危害的行为,恐怕就很难援引《刑法》对其进行制裁了。”许兰亭教授和北京市中孚律师所钱列阳律师不约而同地谈到这个问题。

  地方性法规有多大权限?

  “‘非典’疫情出现以来,各地人民政府为了防止非典疫情的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了许多预防和控制措施,其中隔离即是其中最重要措施之一。但是部分地区采取的隔离措施亦引起人们的异议。例如,沈阳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来自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规定,凡由疫区来沈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控下到指定的旅馆居住,入住旅馆按规定采取监视措施,其人员10天后方可离开指定旅馆,费用自理。”陈志华律师说。 陈志华律师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非典隔离对象仅限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且卫生部对这三类人已有明确的判定标准。那么,部分地方政府对所有来自疫区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做法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了,很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社会不稳定,会影响非典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当然,有人提出,根据行政法学的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但是,这就牵扯到地方性的行政应急性措施遵循何种原则?在何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从目前来看,尚无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对违反《防治法》者处罚力度够不够?

  据陈志华律师介绍,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服从管理、拒绝隔离或逃脱隔离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进行说明教育,使违反规定者自觉接受隔离管理;第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以罚款,此项措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第三,对于拒绝改正,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措施,但是该项措施不属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强制应被隔离者履行法定上的义务;第四,如果被隔离人员违反隔离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因此,陈志华律师认为,由于构成犯罪的情形比较少见,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违反隔离规定但又不构成犯罪者的处罚措施,仅包括行政处罚中警告和罚款两项,缺乏应有执法力度。

  “非典”是不是不可抗力?

  三个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合租了一间平房居住,并预交房东半年租金,4月底,三人因害怕染上“非典”,准备回家,于是向房东要求退还此后三个月的租金。房主认为,合同已约定,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一方违约要赔一个月的租金,只能退两个月的房租,而三个房客认为,“非典”是不可抗力,应该免除违约责任。这是北京华鼎律师事务所刘文元律师在最近的法律咨询中遇到的一个案例。

  “类似的问题,会大量存在,像承租的餐厅、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因非典影响客人稀少,或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阻止非典蔓延的规定,停止营业,承租合同无法执行;购买的商品房,因工地被隔离延误工期;承运的货物一路上因消毒、检查,不能按时运抵等;都牵扯到‘非典’是否不可抗力的问题。”

  刘文元律师认为,“非典”是否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前面讲到的合租民房居住的案例中,“非典”不应该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三个人是因自己害怕的主观因素,不能履行合同,而非有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至于前面说的经营场所承租合同无法执行、商品房不能按时交工、承运合同不能履行等,则可以认为“非典”是不可抗力。

  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典”是一场自然灾害,当毫无疑义地属于不可抗力,类似因躲避非典而退租住房的问题,也应纳入这个范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免违约责任。

  看来,尽管从理论上,法律界对“非典”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基本取得共识,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哪些法律法规还需完善

  记者采访的这些专家和律师都建议,在非常时期,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当针对防治非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相关立法活动,使防治非典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陈志华律师建议,首先应该由国务院正式确定并公布将非典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为“非典”防治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应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条款,对违反隔离规定者增加实施行政拘留等处罚手段,加大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对于不配合政府防治传染病措施的有关单位也应设定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第三,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各种应急措施。

  许兰亭教授和钱列阳律师则建议,全国人大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通过增设新罪名还是修改、补充刑法中部分条款或其他方式,加大对故意传播“非典”行为的打击力度。刘文元律师建议,最高法应该注意对如何界定“非典”是否不可抗力的研究,以早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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