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年起取消“校中校” 鼓励到西部办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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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21: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尹鸿祝、吕诺)教育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强调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校在校内举办的“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并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也要立即取消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今年各项招生工作的平稳进行。 “独立学院”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高校,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机构。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 意见明确指出,试办独立学院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要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差、办学困难多的普通本科高校暂不要试办独立学院。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高职(大专)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意见指出,申请试办独立学院,现阶段先由申请者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包括由省级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申请之前要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暂时达不到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的可申请筹建,但也须征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期满未达到要求的要终止筹建。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 意见指出,独立学院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独立学院还应具备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独立学院正式招生时生均各项办学条件应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意见指出,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招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学生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意见强调,教育部将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资格和办学条件实行年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对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差的独立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在内的各类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撤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立即对目前已经举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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