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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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3:1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记者崔丽)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解释自5月15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中的种种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 《解释》中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解释》中规定,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故意传播此类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 《解释》强调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中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处。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在预防控制疫情灾害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处罚。 《解释》对预防控制疫情灾害工作不力,“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明确定义:对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工作,或采取措施不当;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拒不执行突发疫情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由于以上行为造成传染病范围扩大或疫情、灾情加重的,均属《刑法》中的“情节严重”。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一共十八条的《解释》中,出现了九处“依法从重处罚”的条款,这些情形包括: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用品或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等。对以上这些行为都要按其相应罪名,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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