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过控制非典传播决定 四种行为将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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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3:16 中国青年报 | ||||
拒绝隔离治疗者予以强制执行 隐瞒病情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逃避查验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本报上海5月14日电(记者袁梦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应急立法程序,今天下午以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全票60票通过了《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这一地方法规,为上海市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上海市启动应急立法程序,是因为当前上海正处于抗击非典的重要时刻,但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控制非典传播的任务时,经常会遇到一些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有个别人员甚至违反社会公德,隐瞒病情,出入公共场所,给非典防治工作增加了难度,对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与此同时,对控制非典传播将有限影响公众部分个人自由的问题,也需法律作出解释。《决定》指出,该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在控制非典传播期间作出的应急决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落实预防和控制非典的措施,配合居(村)民委员会的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 《决定》列举了对4种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拒绝隔离治疗者予以强制执行。需要隔离治疗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医学观察的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隐瞒病情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学依法持证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不予配合,隐瞒病情或者其他相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逃避查验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出入上海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应接受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逃避查验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法予以惩处。在上海防治非典时期,凡利用非典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哄抬物价或者从事其他欺骗性商业活动,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该《决定》同时载明,作为一项应急立法,此《决定》的终止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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