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袖珍”少女向医院索赔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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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9:00 时代商报 | ||
今年23岁,身高1米33,究竟谁之过?“袖珍”少女向医院索赔50万 已经23岁的女孩身高只有133厘米,其母亲偶然了解到一种雄性激素药的过量使用会导致人体骨骼过早闭合,身材矮小,遂想到13年前曾带女儿在市妇儿医院注射过此药。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今年23岁的刘梅家住鞍山市铁东区,从小便身材瘦小,让家里人为她伤透了脑筋。1988年2月,小刘梅已满9岁,可身高、体重只及一般四五岁的孩子,焦急的母亲带她来到了鞍山市妇儿医院求治,经诊断为厌食症,医院开处方让刘梅服中药并注射苯丙酸诺龙。截至1989年1月18日,近一年的时间里医院共给刘梅注射了苯丙酸诺龙40支,每周注射一支,持续40周。而经治疗的刘梅身高和体重虽有所增长,但同时也出现声音粗、长胡须及体胖症状。 2001年底,刘梅的母亲偶然了解到苯丙酸诺龙这种雄性激素若使用过量,将导致骨骼过早闭合,抑制长骨生长。于是联想到13年前女儿注射的40支苯丙酸诺龙。遂一纸诉状将妇儿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补助费、再次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0万元。 站在被告席上的妇儿医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提出两点异议,一是原告是否到妇儿医院进行过诊疗。因为原告刘梅称自己后来改名,在当初的相关交费单据中并不是这个名字。二是原告是否遵医嘱用药。医院方认为原告仅有门诊病志不够,还应举证证明自己依医嘱按时按量服用了药物,这样才能就其服用后果提起诉讼。另外医院认为根据患者来院时的症状,为其开处方服中药和注射苯丙酸诺龙正确,符合药典规定,医院无医疗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提供了派出所证明,证明其于1992年更名为刘梅。另外又提供了1998年的门诊病志及收据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9岁时曾因身材矮小到被告门诊治疗,被告门诊医生给原告开的处方有中药及苯丙酸诺龙,但原告只能提供当时门诊病志及0.4元的收据,其他与治疗有关的交费单据都不能提供,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给其注射过多少苯丙酸诺龙,且当时原告及家属对被告治疗未提出异议。时隔十余年,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材矮小是被告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的,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不予支持。接到一审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于昨日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力 主任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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