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逾八万可由医保基金垫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9:02 南方都市报 | ||
发工伤医疗费逾八万可由医保基金垫付 《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八万元以内由单位资金垫付 本报讯 (记者吴辉)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规范了工伤事故的报告、治疗、康复、评残和结算等一条龙工伤保险医疗跟踪管理。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医疗期未满,工伤医疗费用数额超过8万元,所在单位可申请医保基金先行全额支付。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所属单位要在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提交《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市工伤康复中心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首次入院的医院,为工伤职工建立工伤医疗档案。 工伤职工要送往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救治,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抢救,但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必须转到定点工伤保险医院治疗。 在工伤抢救期间确需使用特殊仪器检查及使用特殊药品的,可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特殊检查、特殊药品和外购药费用,以及非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销。 《办法》还设立了“工伤大额费用垫付制度”,即工伤职工医疗期未满,工伤医疗费用数额超过8万元,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分次核销。8万元以内由单位资金垫付,治疗终结后再到医保机构进行结算。据悉,这将有利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