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立即取消“校中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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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9:06 南方都市报 | ||
高校立即取消“校中校” 教育部印发意见,试办独立学院有章可循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教育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强调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校在校内举办的“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并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也要立即取消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今年各项招生工作的平稳进行。 意见明确指出,试办独立学院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要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差、办学困难多的普通本科高校暂不要试办独立学院。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高职(大专)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意见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 意见强调,对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差的独立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在内的各类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撤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立即对目前已经举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 名词解释 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照公办机制、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 一是实行新的办学机制,即一律采用民办机制。独立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经费投入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学生收费标准也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可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三是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规范、体现;独立学院可以成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及人选由双方商定。院长由申请者推荐、校董会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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