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公款作抵押 福建某大学三财务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9:4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福建某大学财务处的两个科长、一个科员揣着200万元公款,到银行办了张个人储蓄存款单,然后以此作抵押,向银行贷款70万元,专门用来炒股。不到半年,他们还清了贷款本利,还发了笔小财。他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还是东窗事发了,今年4月他们被逮捕。昨日,福州市仓山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两科长有期徒刑7年,一科员有期徒刑6年,非法所得上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中,沈某是该大学财务处三科科长,石某某是一科科长,何某某是三科科员。1996年10月间,三被告利用经手保管公款的便利,将公款以被告人何某某的名义私存一张面额200万元的储蓄存款单,定期一年。他们将之作为抵押,向银行办理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他们将这笔钱用于个人申购股票,从中获利8万余元。三被告人及另外3人各分得1.1万元。1997年2月28日,他们还清了贷款。案发前,他们才将赃款6.6万元上交单位财务处。 (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江淮/袁榕生)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