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不得逃避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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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1:45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 昨天,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违反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学依法持证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和出行的真实情况。不予配合,隐瞒病情或者其他相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记者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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