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童幼儿园摔残 赔偿1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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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2:29 云南日报 | ||
昨日上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一名5岁的男童因在幼儿园做课间操时不慎摔伤致残而将所在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44600多元。 记者在旁听中得知,2001年,孩子被送进昆明市金星小区金康园幼儿园学习、生活。去年9月3日上午10时10分,他及全班的35名小朋友在2名老师的带领下到水泥操场上做课间操,老师给每位小朋友划定了一个站位,一老师给张某划定位置后又安排别的小朋友去了。随后,张某与另一小朋友在跑动中相撞双双倒地,张某跌伤了左手,致左手当场骨折,后被老师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后,这个男童现在左肘关节功能不全,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此事发生后,孩子一家与金康园幼儿园多次协商未果后,遂与5岁的儿子一起作为原告将金康园幼儿园起诉至官渡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600多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7000元。昨日,5岁男童张某并未出庭参与诉讼,而是由其母亲和律师帮助他诉讼。原告方认为,张某年仅5岁,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对这种不当行为并没有承担的能力,张某是在金康园幼儿园受伤的,老师当时就应该制止张某的不当行为,况且操场的水泥地比较坚硬,极易对孩子的生命安全构成危害,这次事故是由于幼儿园的疏忽、管理不善造成的,金康园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由此而来的责任。 而被告金康园幼儿园代理人则认为,在管理上,其已经尽到了职责,每个班都有两个老师带操,老师在指导其他学生做操时,张某不听从劝告,擅自跑动发生意外,在发生意外后,老师已主动送学生到医院治疗,尽到了自己的职责,金康园幼儿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官渡法院于昨日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康园幼儿园赔偿原告19000元。 丁强 唐文凤(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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