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卖商品房将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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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2:29 云南日报 | ||
“从6月1日起买商品房,不必再有公摊面积计算的烦恼。”昨日,省建设厅通报:自6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有重大变化,我省所有商品房都无条件实行按套(单元、幢)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并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规定执行。 昨日,省建设厅副厅长陈锡诚向媒体介绍,在过去的传统销售方式中,由于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之和为计价单位,计算方法复杂,面积核算的透明度低,特别是对分摊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往往搞不清楚自己所应承担多大分摊面积,一些经营者乘机利用销售方式的缺陷有意误测误算增加面积,侵害消费者利益。 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规定,对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做了重大调整,要求商品房必须按套(单元、幢)或者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销售。消费者应承担的共有建筑部分的责任,体现在销售总价或销售单价中,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再以面积另行计价。其中,采用按套销售的,销售面积即为该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主要销售条件是包括该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总售价,房屋套内面积仅作为参考条件; 采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销售面积即为该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主要销售条件是该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单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包含在销售单价中,销售及结算时不再另行计收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属于购房人所有,应当载入购房人的房屋权属证书。 新的规定使商品房在销售环节的基本情况更为明确,有效避免了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或者有意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为认真落实好新的商品房销售规定,省建设厅要求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规定之日起都必须采用规定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所有市、县的建设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时,都要对合同约定的销售方式进行审查,凡未按规定方式销售的均不准予登记。 对此次商品房销售方式重大改变,消费者有任何疑问、或发现开发商在6月1日后未按照此规定执行的,可以向省建设厅投诉举报,监督电话:4141390。 连芳董杰(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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