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挪用救灾款物最高可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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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4:56 每日新报 | ||
非法挪用用于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被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4日联合公布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而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挪用公款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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