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的哥”纳税减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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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5:15 南方日报 | ||
穗出台措施扶持受非典影响行业 羊城“的哥”纳税减半 抗非一线医护人员所得税减免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阮小刚)根据国家和我省地税局有关防治非典税收政策的调整和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昨天公布了一系列优惠抗非典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税收措施以及扶持受非典影响行业的政策。 医护人员医疗机构所得税减免 市地税局出台优惠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措施有3条:一是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税收政策列举的其他卫生机构从事非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以3年内免征营业税。 研制防非产品技术有优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向非典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凭有关捐赠凭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进行全额扣除。 纳税人研究抗击非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报经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的抗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科究院所以外的事业单位进行抗击非典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治非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税务机关、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纳营业税。 原有企业在研制防治非典产品、技术过程中经过科技部门认定为在高新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规定而发生的防治非典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路客运业税额下调50 %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暂停调高应纳税营业额,或者适当调减应纳税营业额。其中,对广州市区(不包括番禺、花都区)内的客运出租小汽车业户、公路客运业户按现行纳税定额下调50%,其他业户的应纳税营业额调整,由各区、县级市地税征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调整政策作决定,对情况大体相同的业户采取“批处理”方式调整其应纳税营业额。 此外,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分别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或者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暂停调高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适当调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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