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聘用单位和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康复者复工复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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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10:35 南方日报 | ||||
为保障非典康复者及一线医护人员家属合法权益,省人大代表建议——— 原聘用单位和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康复者复工复学本报讯(记者/王巍通讯员/任宣)笔者昨日获悉,省十届人大代表颜湘蓉提出了一份紧急建议:应当保障非典康复者及一线抗非典医护人员家属合法权益! 这份建议指出,面对突发的非典疫情,各级政府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全社会抗击非典疫魔,众志成城,全社会对最终战胜疫魔充满信心。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法规的滞后及一些人带有偏见和狭隘观念,使非典康复者及一线抗非典医护人员的家属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歧视,一些媒体亦有相关报道。 建议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建议者提出如下措施: 一、鉴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传染病患者有接受隔离、治疗的义务而未见具体规定传染病康复者的权利,而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仅对非典病人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而未对非典患者康复后的劳动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基于这一客观情况,应尽快制订和颁布我省的地方性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订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 1、对非典康复者,原聘用单位和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复工和复学,否则,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予以查处; 2、对非典康复者,原聘用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非典康复者被拒绝复工期间按照全勤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3、经非典康复者请求,治疗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医学健康证明; 4、非典康复者家属所在单位和学校如对其采取歧视性措施,一经投诉查证,追究有关单位和学校负责人责任。 二、对于针对抗击非典一线医护人员的家属予以排斥和歧视的单位的负责人,像处理对疫情瞒报、少报、漏报的官员一样,严肃查处。 三、鉴于医学界表示,到目前为止还未发现一例复发病人,非典康复者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传染性,加强宣传工作,教育民众用科学、理智、关爱的态度对待非典康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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