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原院长田凤岐收受贿赂330万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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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10:54 沈阳今报 | ||
新华社丹东5月15日电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田凤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2日至13日对田凤岐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田凤岐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田凤岐受贿大部分是由其亲属收受后告知其本人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及其悔罪表现情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2002年9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出通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给予田凤岐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田凤岐开除公职处分。鉴于田凤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查,田凤岐在担任辽宁省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巨额贿赂350万元,其中收受私营企业主田某贿赂人民币270余万元;收受沈阳新大陆建筑公司人民币42万元及地税局铁西分局原局长等人贿赂人民币21.3万元;并且利用职务便利为妻子经商谋取私利。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指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从田凤岐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必须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一定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决不容许他们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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