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组成员张贤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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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16:36 外滩画报 | ||
为了遏止家庭暴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向大建议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出台。 4月22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起草建议稿的专家小组成员、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张贤钰。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家庭暴力采纳了联合国的新近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 外滩记者涂孝丰/报道沈天呈/画 地方性法规走在前面 《外滩画报》以下简称《外滩》):今年两会期间,为什么会有很多代表、委员呼吁专门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 张贤钰:从法院、妇联最近几年反馈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目前,世界上已有40几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而我国在这方面立法还比较滞后,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而一些地方人大却先行一步,制定出台了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如湖南长沙、陕西西安、浙江湖州、江苏常州等地。因此反家庭暴力全国性法律的出台已经刻不容缓。 单独立法法官须断家务事 《外滩》:把家庭暴力从整个社会暴力中拿出来单独立法意义何在? 张贤钰:家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各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婚姻或血缘关系。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倾向是一般不对家庭内部纠纷予以干涉,也就是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很难插手,也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 如果不单独立法予以重视的话,家庭暴力可能会永远披着温情的外衣,会酿成更多的悲剧。 婚内强奸恐吓被明确为犯罪 《外滩》:请您介绍一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专家建议稿中有哪些比较特别的规定? 张贤钰:婚内强奸、致命恐吓等行为将被明确为犯罪,而在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里,对婚内强奸一直是回避的。同时受害者可以申请“民事保护令”,违反保护令者将会受到刑事的制裁。建议稿也明确指出,防止家庭暴力也是政府的责任,对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干预的措施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同时,也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的责任。 《外滩》:您刚才提到了“民事保护令”,它的特点是什么? 张贤钰:它是法院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一种法律裁定。这次《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引进了这个概念。如果获得立法通过,受害人、亲属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受害者保护。法院一旦下达了“民事保护令”,施暴者将被禁止进入一定的领域,同时也终止了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探视权。如果违反保护令就直接构成刑事犯罪。“民事保护令”在西方被认为是防止家庭暴力很有效的一个方法。 西方家庭内部的人权法则 《外滩》:张教授,您经常出国考察,请问国外是如何看待家庭暴力问题的? 张贤钰:“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本来就是一个舶来品,它是70年代初由西方女权主义团体和社区妇女首先提出来,90年代初引进国内。 在英美这些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的观念中不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而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1976年通过的《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是英国第一部专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文件,1978年又通过了《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这些法律明文规定,允许治安法官以直接、快速的就地诉讼办法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法律甚至授权治安法官可以发布禁止骚扰令,或以驱逐令将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逐出家庭。 美国是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国家,早在上世纪60年代,每年约有390万名妇女遭到丈夫的暴力攻击。到了上世纪80年代,这一问题引起公众和政府的极大关注。经过长期斗争,反家庭暴力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联盟。后来通过立法规定,警察对家庭暴力报警电话必须及时前去救助。此外,美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一旦发现有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任何人都有义务报案。在加拿大,家庭暴力案件是被列为公诉案件的。但是在我国,这类案件还是要作为自诉处理的,即所谓“民不告,官不究”。 家庭暴力问题的终极困扰 《外滩》:您觉得只有完善立法才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吗? 张贤钰:不是的。家庭暴力的问题错综复杂。我认为,你即使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你还是无法很好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利用众多的社区资源。因此遏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教育、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 除了立法外,对于我国社会来说,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基本看法。要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惩罚。家庭不能成为法律的禁区。 国外的一些司法实践表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一些社会支持是十分必要的。一个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下的人,其人格和自信心往往受到极大的伤害,表现出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的特点。如果不能得到社会的援助,则很难摆脱施暴者对其精神和行为的控制。因此,还应该设立一些避难所,同时法律援助、社区的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受害者解除后顾之忧,以更多的勇气摆脱家庭暴力,面对新的生活。 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 原有法规的缺陷是难以操作 《外滩》:有些法学专家认为,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都已经有相关的条例制止家庭暴力,另外再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不是很大。您怎么看呢? 张贤钰: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强。缺陷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专家们比较倾向于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 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是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链接 高学历者照样用拳头说话 上海市妇联2003年3月份开通了“反家庭暴力热线”。2003年4月25日,上海市妇联陈小姐告诉记者,热线自开通以来,电话基本没断过。每通电话基本在半小时左右,最长的达到两个小时,以女性居多。热线工作人员发现,上海白领阶层中的家庭纠纷有所增多,高文化程度者照样用拳头说话。 “家庭暴力分三种:肉体、精神、性。”陈小姐向记者介绍,现在上海家庭中的精神暴力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年轻的小夫妻,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不是积极化解,而是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漠不关心,将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用语言辱骂或威胁对方,给对方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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