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可获免费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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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08:42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王琳 通讯员 李程)经济困难,交不起仲裁费,劳动者怎样行使劳动仲裁权利?记者昨日从市劳动部门获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使得生活困难者将能享受到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的律师的帮助,并得以缓、减、免仲裁费。 符合条件可获免费律师援助“符合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将免费为困难劳动者提供律师。”市劳动和社保局劳动关系处李程说,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收齐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就对申请人作出受理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李处长表示,裁决书和调解书中都将注明法援机构的名称和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姓名。 哪些人可以申请援助? 根据《规定》,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以下简称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生活确实困难的;劳动者为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的;劳动者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 仲裁费可以缓、减、免 仲裁费如何减免?据介绍,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缓、减、免收仲裁费的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经审查认为符合缓、减、免交仲裁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援人先行作出缓交仲裁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具体决定仲裁费的支付。 依据《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败诉方如果为非受援方当事人,仲裁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如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将减、免其负担的仲裁费;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分担仲裁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将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 未申请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减、免交仲裁费,仲裁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规定》将适用于广州市、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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