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提醒不属恐怖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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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09:04 齐鲁晚报 |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16日来到新华网,就“两高”日前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线回答了公众关心的问题。 瞒报缓报追责时间有限度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特别是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工作当中,如果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给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防治传染病失职罪论处。本解释规定在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之后,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来追究。因为非典是突发的,在这之前谁也不知道怎么控制,怎么预防,所以在这以前的行为,比如说国家对这个问题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之前,按照司法解释就不追究。 陈国庆表示,我们注意到传染病防治法虽然规定禁止瞒报和谎报,但是它在后面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中,没有规定瞒报和谎报这种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不咎既往的原则,应该是在卫生部关于抗击非典的一些通知、一些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布以后,再瞒报、谎报的,才能按照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善意提醒不属于恐怖信息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专门对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做了明确规定。非典灾害发生以后,网上、社会上一度流传一些信息,比如哪些地方要封城,哪些地方出现大面积的非典疫情扩散等。怎么适用于刑法规定呢?首先必须确定它是恐怖信息,恐怖信息和一般谣言是有区别的。恐怖信息包括爆炸、威胁信息,生化威胁信息和放射威胁信息等。司法解释规定两种情况:在网上或者社会上恶意编造恐怖信息和明知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故意传播”是指明知是假的,惟恐天下不乱故意传播给别人的行为,为提醒亲友而转发不实信息不是故意传播恐怖信息。 从重处罚未必顶格做判决 陈国庆表示,司法解释在有些条款中明确要“依法从重处罚”,主要考虑到在防治非典这个特殊时期,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危害性更大,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这里讲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并不是说一定要顶格来判,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 (据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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