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也要交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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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职工随意“跳槽”、损坏公物不赔偿,在职工新入单位时收取一定数额的现金,答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以此来保证职工安心工作。而职工在辞职时往往取不回“入厂押金”,此种情况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中表现尤为严重。 “押金”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与职工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当前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为了保住饭碗,即便企业收取押金也不得不如数交纳。另外在生产活动中,个别职工随意“跳槽”、浪费生产原料、损坏机械设备的现象确实存在,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企业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收取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企业与职工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赔偿办法,用劳动合同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和解决劳动争议与纠纷。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企业收取职工押金的情况时,要及时予以处理。廷立启文明江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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