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前沿:中国危机管理制度的前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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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09: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立法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目的在于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 可以说,这部条例是中国政府建立统一的危机管理制度的前奏,为将来建立完整高效科学的危机管理制度打下良好基础。《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纵观全文,《条例》具有以下特征:常规应急性 这是《条例》与以往的法律法规差别最大的地方,所谓常规应急就是做好准备,随时应对可能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的第一章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或者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第二章关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常备应急预案以及第三章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都反应了这一特征,其中关于应急报告制度中,《条例》要求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地的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诸如此类,要求在极短期间内完成行政任务的规定,在中国法律法规中以1小时、2小时、3小时来确定执法期间的,《条例》是第一部,充分表现了《条例》的应急性特征。统一性 《条例》出台以前,在公共卫生行政领域虽然有《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但这部法律仅仅针对传染病防治,而不涉及其他公共卫生问题,例如食物中毒问题、农村公共卫生问题、进出口检疫问题等,国务院及其部委如卫生部、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也都曾经下过行政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但缺乏统一性,《条例》克服了行业上各自为政的弊病,将这些各领域的公共卫生问题发生突发性危机时难以应对的问题设置了统一的处理机制。透明性 这也是以前的法律法规所忽视的,而这部《条例》非常浓重地反应出对于信息公开问题的重视,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对于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性。这在第三章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隐瞒信息的制裁也是明确具体的。这也说明,这次非典危机中爆发出来的严重的信息不公开问题已经被作为教训,而在条例中得到体现。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军队系统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也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这部条例虽然具备上述一些重要的特征,但是它与现代危机管理制度的宏观建构相比还是过于粗疏和幼弱,毕竟它只是一部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地位不是很高,还不足以担当建立现代危机管理的完整制度,它仅仅局限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危机,而不涉及其他领域和全局性的危机管理制度,因此这部条例必然是过渡性的。将来,待成熟的现代危机管理制度在以法律为基础的框架上建立起来的时候,这部条例就会因为完成其使命而被废止。 无论如何,这部条例是中国建立全面的现代危机管理制度的先声,这是重要的一步,更是前进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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