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党政领导干部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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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0:28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16日讯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往只是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过几年的试行已形成制度,从今起经济责任审计在我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全面推开。 据介绍,我省从1986年开始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当时只是局限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地位。几年来,我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日前,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中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省、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行署 的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及经济责任有关的副职)领导干部;市(地)、县(市、区)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市(地)、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 行署 的正职领导干部。至此,我省党政领导干部首次全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中指出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包括直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及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应负的主管责任包括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以及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当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据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2至3年审计一次。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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