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当庭骂人遭训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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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1:15 南方都市报 | ||
律师陈素强涉嫌诈骗当事人执行款抗诉案开审 陈律师当庭骂人遭训斥 新闻追踪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当事人与代理律师本应同舟共济,可是陈素强律师却被委托人告发涉嫌诈骗执行款15万余元(详情见本报昨日报道)。由于对证据的理解不同,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处陈素强无罪当庭释放,而花都区检察院坚持有罪意见提出抗诉。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悉,该案是花都区检察院首宗无罪抗诉案,该院十分重视,近十名公诉人出席旁听。 伪造委托函套现? 一审公诉机关指控,陈素强在盖有公章和委托人许某签名的空白便签上,添加内容向法院申请26·45万元(扣除了4千元执行款)现金支票,兑现后将其中6万元自用,20·45万元存入私人账户。一审法院对委托函这个证据作出认定:因为许某是自愿将空白便笺交与陈素强的,仍应视为该委托函合法有效。抗诉机关称,不能以当事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空白便笺的民事过失行为,造成陈素强打着委托代理的旗号欺诈法院执行款的危害后果,统统交由当事人承担。这是混淆了民行责任与刑事处罚两者之间的关系。 伪造收据私吞? 一审公诉机关指控,陈素强精心裁剪了许某以前交付的两张收据,将款项虚大为26·85万元,所谓已把执行款交付给当事人是在作伪证。一审法院则认定两张收据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这两张收据是由陈素强书写内容,许某签章,违反一般规律,但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在律师代理业务中并不鲜见。由于公诉机关无法确认书写内容与签章的先后次序,无法排除该收据系先由陈素强书写内容、许某再签章的可能性,故不能证实其是伪造。抗诉机关称,已有文书鉴定结论证实,这两张收据内容是陈素强在非自然状态下书写,而且经过裁剪和添加虚构内容的方式,对此陈素强并不能对在同一时间改变书写速度、字体,及模仿许某笔迹等疑点自圆其说。这表明其有诈骗主观故意,而非单纯代当事人书写。 法官当庭训斥陈律师 陈素强激动地为自己辩解,甚至不惜以贬损性的语言描述昔日同舟共济的当事人。他称,当初确实把执行款暂扣下来,但这是因为许某出尔反尔,答应提成10%作律师费,后来反悔,故自己才出此下策。而且许某为人不地道,当初代书收据内容是其急着离去做不良私事…… 陈素强口不择言,公诉人听不下去,提醒法庭制止陈对当事人采取辱骂等方式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亦大声训斥陈素强,虽然在庭上其身份不是律师,但应该恪守律师的职业操守,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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