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在四种情况下,困难劳动者可申请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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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1:16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辉)日前,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广州市困难群体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享受缓、减、免收仲裁费待遇,这对于那些确有困难交不起仲裁费的劳动者来说,的确是一大福音。 4种情形有望减免 该《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以下简称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生活确实困难的;二、劳动者为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劳动者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四、劳动者及其家属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 《规定》没有制定缓、减、免收仲裁费的具体标准,据悉,一般情况下,标准将比广州低保户稍微高一些,也就是说,低保户绝对可以减、免收仲裁费,特困失业人员享受减、免仲裁费几率也很大。 5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答复 《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收齐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作出受理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助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缓、免收仲裁费的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援人先行作出缓交仲裁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具体决定仲裁费的支付。 败诉也可享受减免 根据该《规定》,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败诉方如果为非受援方当事人,仲裁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如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则减、免其负担的仲裁费;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分担仲裁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将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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