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因非典解除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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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1:45 北京日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记者张晓松)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生活费。 劳动保障部强调,对非典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期间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治疗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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