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重罚不是顶格重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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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6:23 华商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田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16日通过新华网,就两高日前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线回答了公众关心的问题。 现行法律应对非典确有不足 胡云腾说,面对非典这一前所未有的灾害,无论是我们的传染病防治法还是刑法,确实在应对方面有一些不足。面对这种新的疫情引起的案件,刑法有些条款需要明确,需要具体,需要划分界限。如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35种,甲类2种,乙类22种,丙类11种,非典不在这35种之列,但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1项管理和控制。第24条第1项是关于甲类传染病和艾滋病、炭疽等乙类传染病的管理和控制。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国家预防控制战胜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 5月15日前案件也可按解释处理 胡云腾说,在非典期间的犯罪实际上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是对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办理这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给予明确,保证统一正确执法。司法解释没有独立的效力,它的效力随同法律的效力,在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发生的案件也可以处理。按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以按照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当然,已经办结的案件一般不再适用这个解释。 国家采取措施前瞒报不追究刑责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特别是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工作当中,如果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给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防治传染病失职罪论处。 本解释规定在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之后,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来追究。因为非典是突发的,在这之前谁也不知道怎么控制,怎么预防,所以在这以前的行为,比如说国家对这个问题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之前,按照司法解释就不追究。 提醒亲友防病不属传播恐怖信息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专门对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作了明确规定。非典灾害发生以后,网上、社会上一度流传一些信息,比如哪些地方要封城,哪些地方出现大面积的非典疫情扩散等,怎么适用于刑法规定呢?首先必须确定它是恐怖信息,恐怖信息和一般谣言是有区别的。司法解释规定两种情况:在网上或者社会上恶意编造恐怖信息和明知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故意传播”是指明知是假的,唯恐天下不乱故意传播给别人的行为,而为提醒亲友而转发不实信息不是故意传播恐怖信息。 “从重处罚”不是一律顶格重判 陈国庆表示,司法解释在有些条款中明确要“依法从重处罚”,主要考虑到在防治非典这个特殊期间,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这里讲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比如有的犯罪规定可处3到7年,是指在这个幅度之内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进行合理的处罚。并不是说一定要顶格来判,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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