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有关人士称:善意转发不实信息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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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8日08:51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16日就两高日前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在新华网在线回答问题时说,为提醒亲友而转发不实信息不属传播恐怖信息。 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以前瞒报、缓报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特别是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工作当中,如果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给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防治传染病失职罪论处。本解释规定,在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之后,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来追究。因为非典是突发的,在这之前谁也不知道怎么控制、怎么预防,所以在这以前的行为,比如说国家对这个问题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之前,就不追究。 陈国庆表示,我们注意到传染病防治法虽然规定禁止瞒报和谎报,但是它在后面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中,没有规定瞒报和谎报这种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不咎既往的原则,应该是在卫生部关于抗击非典的通知、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布以后,再瞒报、谎报的,才能按照《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为提醒亲友而转发不实信息,不属传播恐怖信息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专门对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必须确定它是恐怖信息,这和一般谣言是有区别的,恐怖信息包括爆炸、威胁信息、生化威胁信息和放射威胁信息等;其次必须是故意传播,即明知是假的,唯恐天下不乱故意传播给别人。为提醒亲友而转发不实信息不是故意传播恐怖信息。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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