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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教师性侵犯案反思:人言可畏还是罪犯可畏?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07:57 新华网
  中心事件

  5月12日,沈阳市的犯罪嫌疑人程世俊收到了法院向其递达的《起诉书》。此前,这名苏家屯某小学的教师,在课堂内疯狂强奸猥亵女生长达两年多,班内的六名女生无一幸免;被害的女生中案发初始最小的年仅7岁。

  无独有偶,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年来常接到类似事件的家长求助:有的是一名犯罪人强奸多达数十人;有的是犯罪人强奸一名儿童长达五六年;有的个案是在女孩很小时就开始发生了……这些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就是时间长、人数多、岁数小。

  为什么针对女童的性侵犯如此严重?为什么有些案件案发这么久才暴露?为什么事发总在牵扯到如此之多的人后?是不是还有一些案件正在成为“隐性案件”?———即由于种种原因,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日前,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国际研讨会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召开。会上,人们对儿童遭受性侵犯后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有可能遭受的来自多环节的“二次伤害”展开了讨论。专家指出,正是由于各种不良做法和心态为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因此,必须直面“二次伤害”,才有可能减少对青少年的性侵犯事件。

  我怨恨母亲为什么不阻止我报案

  认识小果(化名)是在妇女维权研讨会上,她作为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一名义工,上台去介绍她是如何利用仅有的工余时间去帮助其他求助妇女的。之前之后都有人上台发言,惟独她一上去,就带给记者一种说不出的感觉。事后想起来,是她那双像兔子般惊恐万状的眼睛吸引了我……询问得知,早年她自己就是一起强奸(未遂)案的受害者。

  一个过去了这么多年的案子,况且又没有发生直接的肉体伤害,为何还带给她如此之深的苦痛?记者在中心的吉普车中采访了小果。

  17岁那个深秋的夜晚,至今我记忆犹新,历历不忘。那天晚上看电影,我觉得不好看,就独自一个人骑车回家了。路上,我被两个歹徒从后面追赶,惊恐慌乱的我边骑边叫,在黑暗中被石头绊倒。他们从后面抓住了我,我凄厉的哭喊声是那么徒劳和无助。他们挟持着我连拖带拉走了一段路,在这短短的几分钟里,我的脑子里飞速地闪过自救的方法,于是我停止了挣扎,开始尝试说服他们:我说要是你们的妹妹发生这种事你们会怎么办?……慢慢地,我的哀求发生了作用:当其中一个人费尽周折脱下我的裤子的时候,按着我双手的那个人拉起他使劲往后拽然后一起跑了。

  惊恐、害怕的我,赶紧穿好裤子,回到家我就报了案;当天夜里他们就被抓了。我把事情的经过一五一十地跟警察讲了,我以为这样就结束了,我哪里能够想到,我的选择将决定我一生的坎坷;我怨恨我的母亲为什么不阻止我报案,让我留下终身的悔恨。

  第二天,我所在的东风农场便传遍了我被强暴、轮奸的风言风语。人们不相信一个瘦小的我,能够逃脱两个歹徒的手;也不相信歹徒会有恻隐之心肯放掉我……当时正赶上“严打”,连续两个月,鸣着警笛的警车到我农场的家中跑出跑进、反复讯问。

  这件事之后,我就像一只动物园里的猩猩,走到哪里都被人指点、白眼;夜里我更是不敢出户。虽然我保住了一个少女最宝贵的贞操,但我却从此失去了活着的意义和快乐的理由。我拼命学习,想忘记所有的一切,但内心的伤痛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

  所有的女人都像防贼一样提防我,说我是“下三烂”的女人。我的父母非但不安慰我,还认为我给他们丢了脸:爸爸冷言冷语,妈妈忙着帮我找对象,不是瞎子就是驼子,这深深刺痛了我。19岁那年,我把我的婚姻草率地交给了一个我不喜欢的人,唯一的要求就是好好的过日子。丈夫却不珍惜,染上了赌博……忍受着一切我拼命工作,想以此来改善我们的生活,但丈夫却总是当着众人的面挖苦我、讽刺我,把我的内衣内裤往臭水沟里倒,一个又一个不眠的夜,我只有咽下痛苦的泪。现在我终于离了婚,但我仍心有余悸……

  失语的女孩,那不是你的错

  从1998年至2002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受理儿童性侵犯个案29起,受害人数达32人。被害儿童中,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只有3岁。29起个案中,有两起是数名女童同时被害。29起个案中寻求司法救助的有13起;“私了”不成又转公力救助的有7起;为孩子名声以及今后生活不愿控告的有9起。在29起个案中,证据保全完整,犯罪人得到刑罚的有7起;证据被毁或犯罪嫌疑人逃走的有22起。而在前来寻求帮助的当事人中,不少人感到在寻求公力救助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4月的一天,一对神情焦虑的夫妇和一个喋喋不休唠叨的妇女,领着一个十二三岁的女孩儿来到中心。执行主任陈云茜迎上去询问得知,这个女孩来自农村,不久前到景洪市姑姑家小住,很快便联系到一户生意人家去做杂务。一天清晨,男主人趁老板娘不在家,强行奸污了这个女孩儿……

  陪着孩子来的那位妇女就是孩子的姑姑。由于孩子是在她这里出的事,所以她一方面担心孩子情况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又怕承担过多责任,于是关爱变成责备,自始至终在数落那个女孩儿。女孩儿闷坐在那里,一直不敢抬头。她发育未全的身子不停地抖动,稚气未脱的脸上挂满泪水,两只手不停地扭拧裤子……她的静默和周围家人的“兴奋”形成强烈反差。后来小陈才得知,她已两三个月没有说话,她失语了。现在她的表情告诉人们,这一切似乎都是她自己的错。

  原来,事发后他们已经报案,在其后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即公、检、法的每道程序,她都要被一次次讯问细节,并且没有安排专门的女警来接待;而每一次黑色回忆对她都是一次“伤害”……

  望着这个和自己侄女年龄相仿的孩子,小陈心痛万分,她们说服她的家人,把她带离事发地,然后专门对她进行一对一的心理治疗。她们反复向她讲明:一、这一切都不是你的错;二、你现在很安全;三、我们作为你的“姐姐”,一定会保护你,而且,最终“法律也一定会给你一个交代”……经过前后约30个小时的心理疏导,小女孩终于发出声来,边哭边向她们倾诉心声。最后,强奸她的人也被绳之以法。

  “二次伤害”可能引发隐性案件

  专家称:“二次伤害”指的是女孩儿遭受性侵犯后,办案的司法人员(公、检、法)还有周围的一些人在言语上、态度上对她的继续伤害。

  具体表现为:一、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重复讯问案情细节,导致受害人不得不反复回忆当时受害细节;而回忆的过程本身就是再伤害的过程,每回忆一次就是一次伤害。二、是在审判时让被害人出庭,使其不得不面对犯罪人,这显然会导致其心理、情绪继续受到伤害。三、对于此类“性侵犯”案件,侦查及检察起诉部门,在讯问侦查阶段没能尽可能地保护其隐私:开警车、穿警服办理此类案件显然不合适,导致“绝对隐私”被社会广泛得知。四、周围人包括父母、亲戚、邻居对其态度的变化。传统的贞操观念影响着人们,她本来是一个受害者,而人们对其非但不理解、不同情、不鼓励,反而会歧视和冷言冷语,从而加深了孩子所受的伤害。

  在谈到为何一些人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时,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佟丽华认为,这与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法律实践方式有关:由于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二次伤害”现象,许多当事人的家长考虑到孩子的“名声”问题,可能会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而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一种不认同,导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维持很多年后才会事发。

  因此,佟丽华说,必须正视“二次伤害”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否则“二次伤害”处理不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比“一次伤害”更可怕,它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隐性案件。

  抛开现实单纯谈“保护”对我们不公

  何警官是某省的一名警察,他本人曾亲手处理过几起儿童性侵犯案。在谈到在他的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二次伤害”时,他在气愤之余还有些委屈。他说,我每接到一起报案都会以最大的精力投入,想尽快地抓住凶手,以避免产生更多的伤害。问题是许多受害儿童的家长对其子女缺乏应有的关注,案子发生后不仅不能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保留下相关有效证据,而且总是在“私了”不成后才向警方求助。而这时往往已时过境迁,我们不得不向孩子反复发问,以求得更多的细节,从中搜寻到破案线索。如果现在过分强调“保护”,那么讯问时患得患失有可能“保护”了这一个,导致破案不力,抓不到犯罪人,从而有更多的人遭受伤害。而警察的天职就是打击犯罪。

  另外,众所周知,我们现在的警力有限,特别是女警相应更少。如果每起案子都要求女警讯问,最起码暂时不大现实。至于你提到的能否考虑“一次成像”的问题,即接报后第一次讯问时,就把受害人的口供全程摄像以作为证据在其后各环节加以使用,从而避免各部门反复讯问带来“二次伤害”,我觉得这不取决于我们公安一家,经费、设备、证据能否被视为有效而适用于整个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更需要整个国家立法,我们才能有法可依。抛开这些,单纯地谈执法人员有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对我们是不公平的。当然,开警车、穿制服,有时不经意间泄露了受害人的隐私是我们应该防范的。

  受害儿童的程序保护存在空白

  分析“二次伤害”产生的原因,西双版纳州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龙思海认为,从他们中心长期的儿童保护实践中,深感儿童司法保护立法的滞后。我国在儿童司法保护方面虽然有许多实体法,但就程序而言,立法发展仍十分滞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有一个特别的程序规定外,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儿童与成年人仍适用同一程序法。特别是对受害的儿童,司法保护更是一个空白。而程序是法律的精髓,如果没有对儿童保护特殊的程序立法,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儿童司法公正。如果程序本身不能反映儿童的需要和利益,不能反映儿童司法保护的发展,那么司法活动本身对儿童是有害无益的。这种司法过程,不但保护不了儿童,反而造成对儿童的二度、三度的伤害。从他们经历的一些个案中,已经清楚地看到,不少孩子在整个过程中的种种遭遇。因此,无论是立法者或执法者,都应该从儿童的需求出发,重新考虑司法对儿童的保护问题,从而修正、改变、完善对儿童保护的司法体系,以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

  她特别强调指出,司法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较之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更强有力,因此它对儿童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司法人员在对儿童的保护中,缺乏敏感性和儿童视角,对儿童的司法公正将很难实现。因为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是被动接受保护的;用什么方式、方法对他们进行保护,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我们仅是从成人的角度一厢情愿地去做,没有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感受。但是,当我们意识到成人世界的保护包括一些法定部门的保护,已经有可能演变成一种伤害的话,我们是不是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文化及对儿童司法保护制度、程序的公正与否?

  女童证据能否“一次成像”

  要改变这种局面,佟丽华认为,首先应该有一个切实保护女童的理念,执法人员应清楚,自己的首要职能是“保护”———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不受侵害;然后才是打击犯罪。特别是在此类案件中,更应注意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其次,在审判过程中,不必要当事人出庭。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应抛弃所谓的“贞操”观念,明白这类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受害者,亲朋好友和其周围的人,不但不应歧视和冷嘲热讽,更应加倍的关爱;否则,其受到的伤害将更为加重。

  佟丽华特别提出,在司法程序上,对此类女童受害案,考虑到其特殊性,公安部门应立即立案,由公安自己主动搜集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以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否则,由当事人或者其亲属跑来跑去的寻找证据,本身就是一种再伤害。对10岁左右女童的证言,执法和司法部门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应采取证据“一次成像”的做法,以避免反复问来问去。

  谈到目前的相关立法,佟丽华说,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法,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公安部都是依据各自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缺乏一个由人大制定的单独的程序法,而这在西方国家,如英、美、澳等国早已单独立法。

  龙思海也说,要改变传统的立法和司法文化,应尝试让儿童参与到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运作活动中来。因为如果没有儿童的参与,就无法确定哪些与儿童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儿童来讲是公正、平等的。在尽快制定对被害儿童保护的特别程序法的同时,还应提高与推动儿童权利实现法定机构的儿童权利和社会性别意识,增强他们对儿童特别是对女童保护的敏感性,使更多的儿童得到重视和保护。

  国内何时实行“一站式”服务

  中华女子学院社工系李洪涛主任,曾到瑞典和美国的法院进行过实地考察,她发现在这些国家,对儿童性伤害案的审理、问讯,都在专门的小密室进行。房间内设有单面镜,背后有专门的录影设备,可以录下孩子讲述的全过程。

  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有关人员还会提供给她一些人体玩具模型和标有人体器官的图纸。模型身上的衣服可穿脱,而且有人体的生殖器官,受害儿童可通过模型指点自己被触摸或侵犯的部位,也可在图纸上指点受侵犯部位。每一名受害女童,都有专门的女警或女工作人员接待、讯问、记录。

  除法院之外,医院、警局等所有相关机构,都建有类似的密室设置,而且全部采取“一站式”服务规则,即由最初接报的机构负责录下孩子的完整口供,供以后有关单位全程使用,以避免多机构反复讯问,造成“二次伤害”。

  1991年香港儿童受性虐待仅占整个儿童虐待个案的2.6%,1998年发展到30.7%。针对这一严重的事态,香港从儿童的需求出发,从立法、行政、司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实践。

  一方面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在政府的社会福利处设立儿童保护科及临床心理服务科对受害的儿童提供服务。在警务处内部还设有专门的儿童保护科,承办儿童性侵犯等有关案件。儿童保护科的警员绝大部分有儿童心理专业知识背景或受过专门的训练。

  另一方面从立法上为受害儿童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为体现儿童的最大利益,香港立法院1995年颁布了一个法例,改变了以往10岁以下的孩子不能做证人和进行诉讼的状况,规定孩子不仅可以作证,而且孩子的证言不需要其他旁证材料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为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受伤害,法例又规定,孩子不需要连续不断地遭到讯问,第一次讯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而且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证。孩子在接受调查中有家长、政府社工、教师、医务人员陪伴,以克服孩子的不适和恐惧感。再则,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还将临床心理学应用于儿童保护的实践中,对受害的儿童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治疗室宁静和安全并有许多儿童玩具。如孩子需要出庭,在开庭之前,社工事先要陪伴孩子参观法庭,并用各种图片让孩子熟悉在法庭上将要见到的人如法官等,以降低孩子的恐惧心理。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香港对儿童需求的高度敏感和重视。(文/张倩)(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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