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五:徇私枉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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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09:01 海南日报 | ||
案例 某县公安局副局长伍某,其弟弟伍乙是一起特大团伙抢劫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其弟伍乙是重大逃犯,多次与其弟伍乙会见,并未报告公安部门进行抓捕,办案人员曾多次向伍某提出,要求做其弟弟的工作,动员伍乙到案,伍某却以“我弟弟调皮,管不了”答复办案人员,延误了对伍乙的抓捕。伍某因涉嫌徇私枉法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对伍某作出有罪判决。(李良发 邓映峰) 法规链接: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具有徇私情、私利的情节;行为人实施了枉法行为。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立案标准:(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作者:李良发 邓映峰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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