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的何止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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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13:24 南方日报 | ||
声音 日前,笔者的一位朋友小黎到本市的一家大型知名商场购物。购物过程中,小黎挑选了一支价值2元的圆珠笔。由于笔体积太小未能置于购物车上(购物车有间隙),因而,小黎只好把它放进上衣袋里。小黎继续购物,就把笔的事给忘了。购物完付款时,小黎没有付圆珠笔的钱(其它物品都付了)。可以说,这完全是小黎的一时疏忽,然而,问题就出在这。当有关人员把小黎当作“小偷”“请”到一间办公室时,无论小黎怎么解释,对方都说一定要罚款。“即使是无意的,也要罚款!”有关人员如是说。在小黎的解释下,罚款从200元降到100元,然后再到20元。无奈地付了钱后,小黎最后连罚单也拿不到一张。 据悉,该商场内并没有“对无意漏付款者重罚”的公示。“不是偷东西,却被认定为偷东西;本是无意,却要被高倍罚款,这是啥规定?”事后小黎仍愤愤不平。 笔者听后对该商场的做法也提出异议。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有关人员把无意“漏买单”行为等同于“偷窃”行为,并作高倍罚款,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这合情合理么?其二,消费者因疏忽而“漏买单”,商场本身也负有一定责任。起码,在买单处应该有个监管人员,见到顾客漏买单时,就要提醒顾客补付款。而不要等顾客出门时,不分青红皂白地“抓小偷”,并作高额罚款。这种恶善不分的处理方法,怎服人心? “公平买卖,诚信为本”。商家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严防小偷,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像上述如此“执罚”,笔者想,这不仅令一位顾客被“罚”去了区区20元,也伤了顾客的心,而最终损害的则是商家的社会美誉度! 佛山 李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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