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测作假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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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22:53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戴玉堂实习生米强) 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可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昨(18)日,省物价部门向全省正式公布了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的《价格监测规定》,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服务价格跟踪监测 规定称,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数据失实要遭严查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一)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二)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 单位个人都应配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提供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过的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也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商业秘密不得公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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