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部分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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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1:38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 通知明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标准是,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100万元质量保证金。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于2003 年6月30日前完成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退还工作;接受退还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04 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退还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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